我院教务处
教务﹝2024﹞163号
关于2024年下半年学士学位申请工作通知
各学院:
根据学校工作安排,2024年下半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拟于12月召开,为做好会议所需学士学位评议材料准备工作,根据《我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》(2024年6月13日修订)(附件1)中条款,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申请学士学位的对象
2023、2024届毕业生因故未能取得学士学位,在最长修读年限内(六年)符合《我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》第五、六条,可重新申请学士学位。
二、需提供的材料
每位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均需提交《我院学位评议申请表》(附件2)、《我院学士学位评定表》(附件3)各1份。如考取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硕士研究生,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。
三、具体工作要求
(1)所有学位评议材料送学院初审,并注明材料是否属实。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,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,立即取消学位评议资格,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(2)2024年12月10日16:00前递交至教学楼B东208办公室顾老师处,逾期一律不接收(注:参加结业换证的同学在换证成绩出来后2天内递交材料)。
四、学位证书颁发
学士学位证书必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通过后方可颁发,具体时间待定。
附件:1. 附件1我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[南审金审教﹝2024﹞10号].doc
教务处
2024年9月2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