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学院:
根据《我院学生管理规定》、《我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管理办法》等文件精神,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,受到处分后,经过批评教育有悔改之意且取得明显进步,违纪学生本人可向学校申请取消处分或减轻处分。现将申请处分解除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个人申请。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根据《我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管理办法》(详见附件1),在处分期满后,向所在学院提交《我院处分解除审批表》及符合申请解除处分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。
二、民主评议。学生所在学院组织师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,形成评议意见,并将意见告知申请人。
三、各学院审核。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对提出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进行教育、考察、评议,根据其表现,提出解除处分或者不予解除处分的建议,并提交学生处审核。
四、学生处复核。学生处根据各学院提交的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:
1.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;
2.对于不符合条件的,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;
3.对于申请未描述清楚要求和理由的,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请。
五、学校决定。学生处将审核通过的材料,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。
各学院将本院初审情况进行分类汇总,于2024年11月21日前以学院为单位报送相关材料:“学生处分解除审批表”(附件2)、“违纪处分学生教育考察情况登记表”(附件3)、“学生志愿服务活动记录卡”(附件4)、“获奖证书复印件”以及“受处分学生申请处分解除汇总表”(附件5)至b东207办公室。联系人:学生处牛盛豪,电话:85780050。
学生处
2024年11月13日